对中原区须水镇国税局的再次投诉书
我是郑州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法人周晓曦,我司于2007年8月2日经郑州市工商局批准注册登记。在我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过程中,须水镇国税局副局长魏利军的对我们一直刁难 ,事情经过如下:
从8月23日我司的税务登记证批下来以后,就马上着手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因为我们的客户群都是生产型的大厂家,所以经营上必须要开正规的17%税点的增值税发票,我们这个行业也必须要在有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常经营。但是从9月份我们递上申请,魏局长以没有时间为由进行拖延,到10月末才来我们公司验点,说我们手续已经齐全后才提出要见股东。然后,我公司股东于11月2日来到郑州,当面填写的资料,并做笔录,当时魏局长确认我们手续健全了,说等11月底把材料交到中原区审批。
11月我又去过多回,可当11月27日我又去须水国税局去见魏局长时,他给我们的答复是,材料交上去了但是没有合格,其原因是我们的库房不够大,不能装下60吨的货物,但实际我们的库房能放下不止100吨货物。就这样当天下午我又拿着“租库房协议”去须水国税局魏局长那里。他又说现在材料全了,但是每个月只能上交一次材料,11月肯定是晚了。告诉我12月初再把材料交上去。
这期间我们从客户那里得到信息,我们一般纳税人迟迟没办下来的原因是我们公司对面某家同行从中间捣鬼,就是为了阻止我们的办理一般纳税人的顺利进行,让我们办不下来。我们公司的大股东怕出什么意外,于12月10日到达郑州。第二天一早就去见须水国税局魏局长,当天上午我们就又把魏局长所谓还需要的一些合同和供应商的三证等材料都交到了魏局长的手里。这次魏局长给我们的答复是12月18日把我们的材料交上去。我于12月18日又去的须水国税局找到魏局长,他又说材料还没有交上去,说是19号肯定交上去。12月末的时候我给魏局发了一条信息询问此事,魏局回信说材料交上去了。
2008年1月4日,我又一次去的须水国税局找到魏局长询问此事,他说的我们的材料不予批准,原因是我们过了3个月有效期限,而且他还说我们必须要实际销售额到达180万才能再次申请。我说我们没有销售正是因为我们没有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过程,我们没有销售也正是因为须水国税局没有给我们办理一般纳税人。而后魏局又说没有增值税发票可以代开普通发票,我说我们的客户都是正规的大厂家,要求我们必须有17%税点的增值税发票,最后他说那就没有办法了。(以上所述有录音录像为证!)
我们郑州博宇是博宇集团的一个下属公司,博宇集团现在在全中国已经成立了40多个公司,之所以要成立郑州博宇,意图是以郑州为中心辐射全省,最后实现对我国中部地区的经济崛起做出一定的贡献。但是现在由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国税局迟迟不给批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原因。郑州博宇被评为博宇集团下属公司最差的!这期间还导致我们公司直接损失21万!现在国家大力扶植中部崛起,但是河南省的经济却没有像预想的发展那么好,这其中是不是也存在某种原因呢?希望郑州市国税局对这件事情细致的、认真的调查,给我们一个正确的、合理的说法,圆满的解决问题。为到郑州的投资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进行了投诉,一个星期后,须水镇另一个副局长王局约见我,并对我们的材料提出3点不足,我们的投诉被驳回,但是我们认为他没有公正的对这件事情,给出一个令我们满意的答复,而且他提出的3点不足也是对事情了解不细致所致,就这样我们才发了律师函。
以下是律师函的内容:
中原区须水镇国税局及负责人:
我公司是07 年8月2日下发工商营业执照后,经查询河南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的相关手续和办法”后积极进行相关材料的准备。于9月初到须水镇税务申报审批大厅 窗口办理一般纳税人材料。当时 窗口工作人员基本审查后认为手续齐全并将材料接受。之后在我们多次催问的情况下,于10月末税务局魏局及专管员到我公司查验,并做了相关手续,表示手续已齐备但还需要见股东。我公司知道后马上派股东由沈阳前往须水镇,于11月2日到达,马上约见了魏局长并再次询问还需要办理哪些事项,魏局长再次确认我们手续已经齐全,不需要其它手续,之后多次催问,魏局长直到11月25日才告诉我们说:“材料递交了,但是由于库房不够大放不了60吨货物,不合格。”我们解释我们仓库放我们的货物100吨都没问题,但因他嘴大我们不想对立,当天递交了新的租库协议。魏局长说每个月只能上交一次是每月25日,这个月你们已经错过了,只能等下个月了。这之后我们从客户口中得到消息魏局长会以超过3个月为由不予批准。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我公司经研究决定再次派公司大股东前往。于12月11日到达须水镇,面见魏局长,魏局长又提出要所谓的供货商相关材料及三证,我们马上就交上来了。最后他说可以了,允诺一星期内办理完毕并递交上一级机关。因有我们从客户口中得到消息魏局长会以超过3个月为由不予批准这谣传,我们大股东把和魏局长上面的谈话进行了录像。里面清楚的承认11月2日我们1月6日我们又去问结果,他真的如谣传所说以我们的材料已经过了三个月期限,办不了了答复。
我公司从9月初到今天历经千难万险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却在我们符合全部条件的情况下仍未能将手续办理下来,严重影响了我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失惨重。
在我公司就此事召开的相关会议上,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查了全部相关手续及和魏局长交涉的音像资料,认为须水镇税务局在以下几方面违反了法律及相关税务局内部规定:
首先,国家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四款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而须水镇税务局在从9月到12月的三个月内,在我们多次催问的情况分四次让我们补充所谓的材料,而我们在9月第一次递交的时候就已经初步认定我们的手续齐全了,因此须水镇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关于程序的相关规定。
其次,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的相关规定第四项关于审批中规定:县级国家税务局受理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审核,审批完毕。须水镇办事大厅对此也做了明确承诺,而须水镇税务局于9月 日接受我公司申请后,本应在书面审核材料后及时约谈及实地查验和考察,但其书面审查一直延续三个多月,其约谈也是在我们递交申报手续后一个多月才进行实地调查完全不符合关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和审批的相关规定,也背离了其自身的对纳税人的承诺。
第三,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应该在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进行,并未说明超过三个月就不予办理,并且我公司已在公司成立一个月后就进行了申请,并不在此规定内。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三个月没有办理完毕的责任完全是魏局长的拖延造成的。
作为投资者我们对河南投资环境感到失望和痛心,对须水镇国税局的服务态度及违法行为深恶痛绝。我们保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权利。我们并不是说想为难谁,但是我们还想在郑州这片土地生存下去,望你们深思!
关于12366的答复:
关于金额:
当时我们就已经及时发现,并于9月初及时替换。该问题在魏局长去公司调查之前早已经解决了。根本不存在数额大小写错误的问题了。由于时间已久,纳税申报一直未予审批,导致增值税发票未于下发,合同无法履行。对合同的另一方未能拿出合同或合同未保存等理由,我们给予充分理解,但合同本身并无虚假成分,是真实的。
关于大股东来的不及时的问题:
当时魏局长一直未要求,知道10月末验点的时候才告诉我们,此时距我们递交申请材料已一个多月。而我们股东,马上在11月2日到达须水,会见了魏局长,他对此股东的到来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再次告之需要其他大股东前来。我公司大股东之所以去,是为怕申报再次出现其他意外情况而去的。见到魏局长后,魏局长也并未做任何笔录。而却对第一位股东做了笔录。
关于非本地人员问题:
首先,国家无此规定;其次,魏局长并未告之;第三,博宇公司为全国连锁集团,有自己的网站,公司具备相当大的实力。2位股东在与魏局长见面时已充分阐述了这一点。如果魏局长能够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以调查后,根本不能因此怀疑我公司拿走增值税发票逃跑的问题。怀疑并不是事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靠怀疑,而不靠勤恳工作做出自己的正确判断为人民服务的。
综上, 魏局长给12366的答复理由均不真实。而且魏局长给我们的理由(超过3个月无法办理)和他给12366的答复不相符,对此我们不能接受。恳请你们再次调查。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条文:(国家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之后中原区给出的意见是给我们换了新的主管副局长,重新约见。我们的2位股东第二次来郑州约见许局长,提交的材料无任何变更,历经6个月我们才得到自己的增值税发票。
但魏局又处处卡我们比如只批了我们五组千元版发票;在我们的17%增值税发票没有批下来,我们又没开业、开不成业的同时,魏局还逼我们每个月上缴600元的增值税款。我们的大股东第一次来郑州约见的时候也问到魏局这个事情,魏局给的答复是这600元的税款以后可以抵,我们有录像资料为证,但是直到现在我们的这6个月的3600元税款还是没有抵,魏局长和许局长也被调到别的税务局高升,而专管员和杨局长给出的答复是:那600元的增值税不是预缴税款、不能抵,我们现在是没有办法了,希望国税的领导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把这种败类请出队伍,并对我们这一年多的损失予以赔偿。
郑州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
20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