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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举报信

 
我在2004年参加了清华大学钢铁产业高级工商管理研修班,在2008年又参加了清华大学公司冶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这两次学习清华大学给我开的发票都是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因我近日和清华大学发生纠纷,清华称只有把他们给我开的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退回后,清华才能给我退费。按我个人理解应是清华给我开红字发票来解决此问题。当我前几天向贵局12366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我参加的是非学历教育,清华应给我开正规发票,开这种收据是不合法的,涉嫌偷税。并对我说,我做为公民应对这种行为进行举报。所以当时我就对清华大学的这种行为进行了举报。据后来咨询贵局同志给我的答复是根据税法规定,这种办学方式应该开具正规的发票,交纳营业税,税率为5.5%。在这五年间,据有关人事称就去年一年清华大学这项办学收入就达到6.9亿元,5年累计收入高达几十亿元,若清华大学这项办学收入都开具的是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而不是正规发票的话,那清华大学这五年涉税金额高达上亿元。此事我认为事关重大,搞的我都有点睡不好觉,希望贵局尽快查实。
单号:2009010201021729
单号:2009010201021727
                                  于博
(电话:13998244254
                            2009414
 
 
再次举报信
 
我在2009414日对清华大学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涉嫌偷税的问题进行了举报。几天后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给我回电话说清华举办的各种培训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中所说的免税范围内,不属于税务稽查范围。在接到电话答复后,我在网上查找了相关文件,对在 [2004]39号文件中第三点第二条中所说的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如下解释。“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我通过各种渠道得知清华大学举办的各类培训,所用的账户并非统一账户,所用有三个账户(有附件证明),并且是否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也不可知。根据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管理办法(有附件说明)第九条所称,清华大学所办的各类培训是有合作单位的,收入并非全部归学校所有。并且据张家麟教授所说,北京大学举办的各类培训也是有合作单位的,培训收入的40%是归合作单位所有的,也并非全部归北大所有。(有北大张家麟教授与北大合作的广告审批件及张家麟教授与北大所签合同说明)。所以清华大学的这种办学收入不属于[2004]39号文件中所说的免税范围。而且按[2006]3号文件中第五条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清华大学应给我开具正规发票,并且今天上午贵局的同志又给我打来电话说清华大学确实应该给我开发票而不是收据(有附件说明)。据有关人事称就去年一年清华大学这项办学收入就达到6.9亿元,应按税率为5.5%缴税,几年下回涉税金额高达上亿元。综上所述我认为清华大学在这项收入上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望贵局能对此事尽快查实并给予答复。
 
单号:2009010201021729
单号:2009010201021727
                                  于博
(电话:13998244254
                            2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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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01 七月, 2025    Copyright 2007 by My Web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