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博诉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审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接受原告于博委托,经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通过调查取证,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继续教育研修班交给个人承包,在互联网上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全国各地企业管理人员的钱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承诺、制定整改方案,在相关媒体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学员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具体的理由如下:
一、被告违反承诺,任意降低教学质量标准
被告在各大互联网上刊登办学广告,声称举办第28期“清华大学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并承诺:采取60人的小班教学模式;聘请王明夫、阎学通、彭剑锋、林毅夫、胡鞍钢、郎咸平、钟朋荣、彭如山、刘冀生、宋逢明、魏杰、刘伟等全国知名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还承诺老师最优,如果同学认为有更好的老师,这个班会请这位更好的老师重新讲授。然而,原告参加学习时却发现被告的种种违约之处。
1、170多人的集中学习代替小班授课
原告参与的第28期研修班上课时,竟然是170多人在一起上大课,被告根本没有履行60人小班授课的承诺。
2、承诺的著名专家学者并没有参与教学
被告承诺聘请王明夫、阎学通、彭剑锋、林毅夫、胡鞍钢、郎咸平、钟朋荣、彭如山、刘冀生、宋逢明、魏杰、刘伟等全国知名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然而,学员们从来就没有见到林毅夫、郎咸平等人参与教学。实际上,林毅夫担任世界银行副行长职务,正在全力以赴应对世界经济危机,也根本不可能参加这样的研修班。
3、被告在互联网上依然进行虚假宣传,继续危害社会
被告在《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第29期)》新的招生宣传中称,此研修班“成功举办了28期”,“这个班坚持品牌战略不动摇,不断为新老企业家学员创造新价值,已经成为清华企业家培训项目的突出代表,受到一千多位来自全国各地包括港、澳、台以及美国企业家学员的一致好评。”如前所述,事实并非如此,第28期研修班不但未得到“一致好评”,更没有“成功”进行下去,况且至今仍未结业。但被告竟然虚构实事、隐瞒真相,继续对全社会进行欺骗。这让原告不但对前27期的“成功”产生怀疑,而且也很难相信被告能够履行诺言,把提高研修班教学质量的表态落实到行动上。甚至推测,即将举办的第29期研修班及以后招收的新生都要遭受被告的欺骗。
4、被告违反招生宣传承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开庭时,原告方提供五份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相关网站上进行招生宣传,承诺60人的小班上课,聘请著名专家学者王明夫、阎学通、彭剑锋、林毅夫、胡鞍钢、郎咸平、钟朋荣、彭如山、刘冀生、宋逢明、魏杰、刘伟等人主讲授课。被告代理人对此予以否认,称这些网站上的广告与他们无关。但法官向被告提问:为何这些网站上的账户都是清华大学的?被告代理人称,是有些人想拿到学费提成故意这样做的。
事实并非如此,原告是在2008年5月17日代表同学向被告递交了维权纪要,当时已经称是看到被告在相关网站做的广告宣传才报名的,被告继续教育学院的院长助理陈肖庚和秦宝波承认没有按照招生宣传进行教学(由音像资料为证,当庭已出示)。可见,相关网站的广告是被告自己做的,而不是别人冒充的。更何况,相关网站留下的账号都是被告的,如果没有得到被告的许可,被告早就把这些网站按照刑事诈骗向公安机关控告了。
并且,被告代理人透露了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的一个巨大漏洞。为了骗取钱财、扩大招生,被告竟然从学费中给招生人员支付提成。太可怕了,国家投入巨资建立的一流高等学府,竟然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第28期研修班招收学生170人左右,学费高达660余万元,按每个生源支付2000元提成计算,该项支出多达34000元。如果将28个研修班的招生提成累加起来,高达95万余元。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司法机关即可立案侦查。由此可见,被告的相关工作人可能涉嫌贪污犯罪。
二、被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学校的继续教育管理权对外承包,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作为第28期研修班受骗学员的代表,在与被告交涉过程中,发现被告将继续教育的管理权承包给个人。被告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助理陈主任承认,将继续教育的管理权承包给一个叫张忠朝的个人,他前期举办的研修班真的还可以,但从04年05年之后,到06年就发现它的质量有所下滑。据《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被告将继续教育的管理权承包给张忠朝明显违法,依法应当受到处理。
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乘飞机到北京听被告教授的低质量的课程,不但没有学到管理公司的经验和技巧,反而被白白浪费了时间。鲁迅曾说过,浪费别人的时间等于谋财害命。原告作为年销售收入十亿元集团公司的总裁,浪费一天时间就是给国家造成损失数十万元利税。可见,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教育问题涉及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和延续,被告利用国家赋予教育资源片面追究经济效益,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
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要体现惩罚性,不仅是杀鸡给猴看,更应该杀猴给鸡看,这样才能取得巨大的社会效应,让所有的违约者都知道如果违约将面临巨额经济赔偿的后果,进而因畏惧而遵纪守法。这虽然是立法的突破,但有利于推动法制进程。被告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如下:
1、清华大学违法转包继续教育,违约故意明确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里面没有任何规定,允许高等院校将国家赋予的教育管理权对外出租、承包。被告偏重经济效益,将继续教育管理权违法承包,破坏了国家的教育管理制度,损害了求学人员的利益。
2、清华大学获利巨大
被告向每位学员收取学费37000元到39000元不等,第28期招收170多名学员,收取学费660余万元。但被告聘请的都是一般人员教学,投资小,获利巨大。
3、危害范围广
学员大多是全国各地的企业高管人员,很多学员都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如果被告欺骗的种子被学员带到全国各地,危害巨大,难以估量。同时也给化解经济危机,解决就业,增加税收,稳定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4、原告损失大
原告所管理的企业经济效益好,2008年上缴利税近1500万元。被告浪费原告的时间教授低质量的课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巨大。
5、清华大学毁灭了学员们对社会诚信的盼望
人们对于社会诚实信用抱有信心,对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清华大学的行为恰恰破坏了这种信心,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予以惩罚,以警示违约行为,昭示社会正义。
另外,清华教授女儿被害案,精神损害赔偿30万。因此,让原告赔偿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情合理的。
五、关于本案的价值取向及现实意义
原告是一位民营企业家,在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鼓舞下,将企业越做越大,变成四十多个子公司遍布全国的集团公司,年销售收入十亿元,上缴利税1500多万元。在5、12四川大地震时,原告以公司的名义向灾区捐赠100万元。此次原告起诉被告,不是为了索要10万元的赔偿,而是为了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全社会诚实守信价值体系的建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步。
在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中,每一个典型的事件都能把历史的车轮向前推动。“孙志刚案件”促进了我国收容遣送制度的变革,“马家爵事件”呼唤社会对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成长和贫困学生就学的关爱,“安徽被拆迁户自焚事件”改变了几十年城市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
清华大学是我国一流的高等学府,从这里走出了无数仁人志士,在这里为祖国培养了大量的栋梁之材。无论是“自学成材的馒头神”,还是蜚声歌坛的“水木年华”,乃至沸沸扬扬的“裸奔事件”,无疑不触动国人的神经。民主改革先驱梁启超为该校题赠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依然历历在目。然而时至今日,谁又能想到清华大学为了经济利益出卖了国家赋予的教育管理权。更有甚者,竟然在互联网上作虚假宣传,骗取全国各地无数企业管理人员的钱财,这与我国提倡的“诚实守信、构建和谐”的价值观格格不入。“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如果清华大学能够知耻而后勇,端正办学态度、改过自新,这对促使教育部门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呼唤全社会积极构建“诚实守信”的价值体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科学立法、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划时代的意义。
基于此,于博当庭表示,他是基于对清华大学的爱护才提起诉讼的,由于清华大学拒不纠正所犯的错误,他也是迫不得已才拿起法律的武器,帮助清华大学纠正错误。树立个品牌不容易,毁掉它却更容易,于博不忍心看到清华大学的品牌毁在少数人的手里。因为清华的品牌不仅仅属于清华大学,它也是属于全国人民的,原告作为国人的一分子,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清华大学维护这一民族品牌。于博表示,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万元,他会在这10万元的基础上再拿出10万元,全部捐给清华大学法学院成立消费者维权基金。如果败诉,原告依然会继续努力,为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不懈的努力。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对社会认真负责的态度,站在历史的高度,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惩处,将本案办成国家民主法制进程中里程碑式的经典案件。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审慎斟酌予以采纳。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邬宏威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