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校发〔2006〕25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5~2006学年度第21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清华大学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管理办法
-经2005~2006学年度第21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当权益,有效促进优秀教育资源服务于社会,加强教育培训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院(系、所)等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与校外单位签订的涉及各类合作培训的教育培训合同。
第三条 我校各类教育培训合同统一归口教育培训管理处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
1.审批、监督、协调教育培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宜;
2.参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3.管理教育培训合同的文本及资料并对外保密。
第四条 执行单位应准确了解对方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情况,负责与外单位洽谈、起草教育培训合同,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条 订立教育培训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分工明确,符合现行各项法律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 我校各类教育培训合同对外以执行单位名义签订。学校授权执行单位教育培训负责人作为代表签署相关教育培训合同。
第七条 教育培训合同初稿由执行单位提出,报教育培训管理处审核。未经教育培训管理处审核批准,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经审核批准的教育培训合同需盖学校教育培训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教育培训合同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我校声誉和维护双方正当权益。执行单位要按教育培训合同要求安排相关工作,解决履行过程中的问题,重要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教育培训管理处备案。发现违规行为或利用教育培训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教育培训管理处,视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内容,需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报教育培训管理处审批盖章。
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解除合同,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相关约定直接予以解除,也可以在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解除协议,并报教育培训管理处审批盖章。
第十条 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执行单位报教育培训管理处并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在签订和履行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遇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私下交易侵犯学校权益、损坏学校声誉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执行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行政、经济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培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