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40398750 024-25823320-7207
以下为我提供的证据:
证据一: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28期2班中午开学典礼
证据二:梅老师说这个班整改了
证据三: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通讯录28期1、2班通讯录
证据四:28期班主任苏老师都承认是上课
证据五:年会人多并且是在大课堂上课证明违约,清华金融中心主任秦宝波和28期班主任都承认是上课
证据六:教授课老师——汤敏只知道是年会
证据七:12月20日的教学模块及公证书(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403号和(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483号
证据八:2009年3月份的教学模块
证据九:原告去清华上课及参与诉讼发生的部分差旅费
证据十:原告在本案中六次公证清华做宣传广告的网站的费用票据
评论(2148) | 阅读(9898) | 发表于 15:50
二审我提供新证据,清华哑言,法官探讨赔偿金额胜利在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