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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班”的法律缺失
——于博状告清华大学总裁班引出的调查之三
日期:2009-03-18作者:万润龙来源:文汇报
沈阳博宇集团总裁于博以涉嫌“虚假招生宣传”把清华大学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以起诉证据不足等为由判处于博败诉。于博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决定上诉。
这起“总裁班”学员状告“总裁班”主办单位的诉讼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总裁班”引出太多的法律思考。
“总裁班”属于继续教育的范畴。与“总裁班”等各类培训班的红红火火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继续教育法律法规的滞后。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劳动法中也有公民参与职业培训的规定。但是,既有法律的所有条款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针对性的具体条款。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针对继续教育的法律。
于博诉讼的法律价值在于,透过诉讼让世人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看到了以高校名义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同样需要法律制约,包括办学结构、管理体系、质量保证、财务运作,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很难想象,一个上百亿元的市场已经运作了多年,却还没有各方都需遵循的游戏规则。法律法规的滞后与高校“总裁班”的乱相必成因果。
一审法院认定,于博提交的招生宣传资料不能视为清华大学自身对外公开进行的宣传和承诺。而且,清华大学否认与这些招生网站有合作关系,因此无法认定清华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宣传。
为了验证这虚假宣传的主体,本报记者 按着标有“清华大学”字样的网站上 所提供的电话,联系上了相关工作人员,说想报名参加“总裁班”。他们随即给记者发来十余页传真。传真上赫然印有郎咸平等名家的头像,发传真的“清华大学职业经理培训中心”设在“清华大学西主楼二区四层教学部”,学费汇款地址是“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
记者之所以列举并验证以上细节,是想理出以下具体法律问题:“总裁班”的办学主体、中介商和学员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办学主体的管理责任;办学主体与中介商之间的合同约定;“总裁班”教学质量的评定及赔偿。
如果有具体的法规对以上问题予以约定,“总裁班”的主办方和承办方不至于互相推委,也绝对不敢作虚假宣传,因为有赔偿条款制约。
通过于博诉讼,可以看到“总裁班”财务方面的混乱。“总裁”们把学费打入高校的账号,相关办学各方对学费再行分配,成为“总裁班”的获利者。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国家重点高校的财务运行体制应该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但高校收取的“总裁班”学费却在“体外”运作,而且数额如此巨大。法律监督的缺失由此可见。
记者了解到,“总裁班”在外部管理上也属于法律盲区。它不属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因为“总裁班”是以非学历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短期培训班、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在结束培训时,如不向学员颁发诸如毕业证、等级证等具有国家承认效力的证书,就不需要经过教育部门的审批,也不需出具教育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很难管“总裁班”,因为它属于各类高校的教学范畴。同时,由于其收费凭据的疏于管理,税务部门难以知道有多少个“总裁班”在办,收了多少学费,这些钱又是如何分配,自然也很难从税收的角度严格监管。
打着名校的牌子却将教学任务外包给企业或者个人,市场化操作却又缺乏商业诚信。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表示,关键是加强管理,账务公开,降低成本。国家也应该为继续教育立法,约束名校的逐利行为,实行信息公开,让人们了解这些钱的数额和去向。另外,公立大学应该发挥大学服务社会的功能,建议大学举办双休日免费公益讲座,让更多的普通人分享名校的优质资源。
本报记者 万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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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刊登:“总裁班”的法律缺失
沈阳博宇集团总裁于博以涉嫌“虚假招生宣传”把清华大学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以起诉证据不足等为由判处于博败诉。于博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决定上诉。这起“总裁班”学员状告“总裁班”主办单位的诉讼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总裁班”引出太多的法律思考。
Written By: boyu boyu
Date Posted: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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