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12784503位访客
登录  
  详细内容  

此文章原创:曾伟源律师的个人空间

 

 清华培训门的“虚”与“实”

 

据媒体报道,2009126农历大年初一,起诉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的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博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他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据于博称,他将提出上诉。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清华培训门以后将如何进展及演变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兴趣。

       案件源于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博在2008114花费3.7万元报名参加清华大学培继续教育学院的第28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开课后发现原来看到招生广告中承诺的林毅夫、胡鞍钢、郎咸平在内的12名国内颇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均未到场授课,而且还存在着教师整体素质不佳、原定50人的小班增加到160多人的大班、教学组织管理混乱、授课时间严重不足等问题。在与校方交涉仍不满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华大学按发出的要约执行,并拿出书面整改规范方案;在发布招生宣传的网站、报刊及其他媒体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处罚性损失、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

       诉讼发生后,因为涉及到名校清华大学是否存在虚假招生宣传,迅速地吸引了媒体和大众的眼球。该争议成为了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也提出各自的证据,试图证明各自的观点和主张。于博提交的五份证据保全的公证书显示,在神州企业管理培训网企业网景网中国管理资源网等网站页面上均有清华大学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的招生信息,介绍了第29期课程班的项目背景、招生对象、课程设置、曾经授课教师的名单、报名流程等。而且,在从中国管理资源网下载的该研修班的宣传资料及招生简章载明有研修班主讲专家列表,包括林毅夫、胡鞍钢、郎咸平等12名专家学者。但是该表中的12名专家学者至今未给28期研修班授课。于博还称,招生简章中还承诺老师最优,如果同学认为有更好的老师,这个班会请这位更好的老师重新讲授,并且认为招生网站上所列明的收费帐户是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与清华大学存在合作关系。由此,他认为清华大学存在虚假宣传。

        2008122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诉讼中针对于博的起诉发表声明,认为从未进行过虚假宣传,所有对外发布的招生广告均经严格审查,并在继续教育学院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第28期招生广告凡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通过的,从未列出过主讲专家名单,也从未做出具体主讲专家的承诺。清华大学据此认为于博提交的招生简章是从与清华大学不相关的网站上下载得来的,这些网站与清华大学从未就上述研修班签订过任何协议,上述网站中的宣传不能视为清华大学的招生承诺。至于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帐户认为是公开的,但是经核对广告上的联系电话并非是清华大学的,报名是需经初审合格后才能正式被通知交费,而不是直接向该帐户付钱后才报名,不能证明与清华大学存在合作关系。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认定于博提交的招生宣传资料都不是出自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正式网站,此类资料对研修班课程所进行的宣传及承诺,在未经清华大学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视为清华大学自身对外公开进行的宣传和承诺。而且,清华大学否认与于博所提交的有招生宣传的网站存有合作关系,且就此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认为证据不足,清华大学并不构成虚假宣传,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清华大学是否构成招生虚假宣传实质是事实问题,是否认定取决于能否对此充分举证。诉讼中,案件的胜诉成败取决于法律事实,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并非是同一的,法律事实是证据支持的事实,即使是客观事实但是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将难以成为法律事实。从该案披露的信息来看,于博的败诉关键在于因为证据不足,所提交的网站上的宣传与承诺与清华大学未建立证据上及法律上的联系。法院未予支持于博的证据和观点,但是也未对是谁在网站上做的上述宣传予以认定。很明显,没有利益是不可能在上述网站上做招生广告,而利益来源于哪里,自然与主办单位清华大学有关。那么,如果不是清华大学所做,究竟是谁所做,难道真的与清华大学无关?

       据于博称,2008517,当第28期研修班学员对清华大学违反承诺的做法进行维权时,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助理陈肖庚、金融培训中心主任秦宝波向学员解释,该研修班外包给张忠朝个人,因其个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未聘请好的教师进行授课,向学员道歉。并且陈肖庚还称,清华大学已将研修班管理权从张忠朝手中收回,交由秦宝波直接监管。上述内容已经由学员录音录像,并作为证据在法庭播放。清华大学坚持认为,“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项目”并未“承包”给个人,但是也承认作为“开放式”办学的一种改革措施,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所办的部分教育培训项目有一些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均经过严格的审核,教学质量均由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上述信息,如果能证明清华大学举办该研修班确实存在合作方,而合作方在网站上所作的招生广告宣传在与清华大学的协议范围认可之内,则清华大学则将难以摆脱网站上招生广告宣传的干系。于博在诉讼中也意识到这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求调取清华大学与合作方的协议。但是,法院未予支持。于博所提交的证据仍难以证明清华大学是否确实存在合作方,网站上的招生广告宣传是合作方所做,该广告宣传是在与清华大学合作办学协议约定范围之内。因此,法院认为上述网站上的招生广告宣传并未经清华大学授权是可以理解的。

        本案清华大学招生虚假宣传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未予认定,“虚”的招生宣传被证明与清华大学无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研修班的教育质量、教学管理问题多多却并非是“虚”的,而是“实”的。对此,清华大学也有清醒的认识。就在该班学员维权时,针对学员提出的4类问题,书面答复要求项目组人员按照招生简章内容对原来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安排进行调整和完善,对班级进行整改重新划分班级,聘请有影响力的师资,另行安排课程作为补偿等,并且积极加以实施。20081120研修班继续开课后分班,每班控制在50人左右,重新开课后教师授课的质量也有了提高。法院的一审判决虽然未认定清华大学构成违约,却也对上述清华大学教学存在问题进行了认定,于博的维权和起诉也算是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现今社会是知识型和能力型社会,教育培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年来名校举办的培训项目也是不断见诸于报刊、网站等进行招生宣传,许多人也是冲着名校的光环去报名参加培训。但是,清华培训门却告诉我们,顶着名校光环的培训项目并不见得如宣传所言那么真实光鲜,更何况还可能碰上是假冒伪劣的则就难免受骗上当,在虚虚实实之间人们只有睁大眼睛去辨别。当然,我们更希望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去完善教育培训市场,避免下一个清华培训门的发生。

 

 


评论(0)  |  阅读(8923)  |  发表于 16:03



返回
清华培训门的“虚”与“实”

据媒体报道,2009126日农历大年初一,起诉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的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博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他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

Written By: boyu boyu
Date Posted: 2009/3/14
Number of Views: 8921
    
Date » 01 七月, 2025    Copyright 2007 by My Website